导语
「有优先受偿权就可以无限期主张」「所有款项都能优先受偿」「任何工程都能拍卖受偿」,这三种说法在工程款催收中流传很广,也都与法律的实际规定有距离。它们的共同问题,是把一项附条件、有期限、有范围限制的权利,想象成了一张无限期的支票。
本篇要回答的是:围绕优先受偿权的三个典型误判分别错在哪里,行使期限为什么是最大的风险点,以及哪些工程不能作为优先受偿的客体。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项权利有行使期限约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一、误判一:有优先受偿权就可以无限期主张
优先受偿权有严格的行使期限,逾期未行使即消灭。这是本条最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
因此承包人应当建立时间台账,在应当给付价款之日确定后即着手准备行使,而不是等到执行阶段才想起这项权利。
二、误判二:所有款项都能优先受偿
利息、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只能按普通债权处理。把这三项一并主张优先,往往会被核减。
正确的做法是分开列明:工程款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其余部分主张普通债权,让主张结构清晰。
三、误判三:任何工程都能拍卖受偿
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例如关系公共利益的公益设施,不能作为优先受偿的客体。这一点在承接项目时就应当评估。
此外,工程属于违法建筑或产权存在重大瑕疵的,实施折价、拍卖也会遇到障碍。承接项目前的合规审查因此具有现实意义。
操作清单
第一步,纠正「可以无限期主张」的认识:优先受偿权有严格的行使期限,逾期未行使即消灭。建立时间台账,在应当给付价款之日确定后即着手准备行使。
第二步,不要把利息、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正确做法是分开列明:工程款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其余部分主张普通债权,让主张结构清晰。
第三步,核对工程性质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例如关系公共利益的公益设施);工程属于违法建筑或产权存在重大瑕疵的,实施折价、拍卖也会遇到障碍。
第四步,在承接项目前就做合规审查,评估工程性质与产权状况,对优先受偿权无法覆盖的风险,通过保证、抵押或保函等其他担保安排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