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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条文速查

建设工程常用法条要旨

平台归纳 ·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 12 条高频条文的要点速查
以下为平台团队对条文要旨的归纳概括,仅供快速定位与理解条文方向,不构成条文原文。条文全文请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公布文本为准。援引条文处理具体事务前,请核对原文或咨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平台要旨:处理建工纠纷的第一步是识别合同类型与当事人地位(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不同环节的计价、验收与责任规则各有侧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平台要旨:未签书面合同不必然导致权利落空,实际履行证据(施工记录、签证、付款凭证、往来函件)可以证明权利义务内容,但计价、工期、质量标准极易发生争议,开工前补签书面合同始终是成本最低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包、分包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人订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平台要旨:法律禁止转包、禁止分包给无资质单位、禁止再分包,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并可能引发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施工合同无效的折价补偿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平台要旨: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获折价补偿但需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折价补偿;数份合同均无效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处理——工程质量与履行证据决定结算走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与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平台要旨:这些条款是结算与索赔争议的审查主线,签约时逐项写实,比事后补救便宜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通知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平台要旨: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通知要书面留痕,覆盖前的影像与检查记录是日后质量与结算争议的关键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平台要旨:验收合格的,按约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既是付款条件,也是结算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事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平台要旨:修复义务本身无偿,修复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还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质量责任具有双重性,修复与工期损失要分开主张、分开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条件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平台要旨:这是承包人工期顺延与费用索赔的常见请求权基础,主张的关键在于发包人迟延提供的书面证据与损失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的赔偿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平台要旨:赔偿范围涵盖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停工现场的影像、人员机械台账与周转材料租赁凭证是索赔的生命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平台要旨: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第七百九十三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平台要旨:有行使期限约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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