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优先受偿的范围有明确的边界:工程价款本身在范围内,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不在范围内。把三类款项混在一起主张,往往会被整体核减;分开列明,才能让优先受偿的部分清晰可辨。
本篇要回答的是:哪些款项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哪些不属于,以及优先受偿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项权利有行使期限约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一、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部分
工程价款本身,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与经确认的变更、签证所涉价款,属于优先受偿范围。这是该项权利的核心内容。
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若已被计入工程价款结算的,是否优先受偿存在不同认识,主张时应当单独说明并说明理由。
二、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部分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这三项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在分配顺位上不享有优先。
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实践中存在分歧。通常认为其在性质上仍属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但应当结合具体约定与裁判观点审慎主张。
三、数额的确定方式
数额一般以结算确认的工程款为基础,扣除已支付部分后确定。结算未完成时,可以先按合同价与已完工程量估算并提出主张。
涉及造价争议的,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数额。鉴定的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围绕工程款本身,避免把利息与违约金混入鉴定范围。
操作清单
第一步,列明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部分:工程价款本身,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与经确认的变更、签证所涉价款;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若已计入工程价款结算的,主张时单独说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步,把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部分单独列出: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在分配顺位上不享有优先。
第三步,审慎处理质量保证金:实践中对其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存在分歧,通常认为其在性质上仍属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但应当结合具体约定与裁判观点审慎主张。
第四步,确定数额:以结算确认的工程款为基础扣除已支付部分;结算未完成时可以先按合同价与已完工程量估算;涉及造价争议的申请鉴定,委托事项明确围绕工程款本身,避免把利息与违约金混入鉴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