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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路径|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三条路径:与发包人协议折价、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三条路径的成本、周期与适用条件各不相同,选择哪一条取决于债权金额、工程状态与其他债权人的情况。

本篇要回答的是:协商折价、申请法院拍卖、执行程序中主张这三种方式分别如何操作,各自适合什么情形,以及案涉工程已被他人查封时应如何介入。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项权利有行使期限约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一、协商折价

第一条路径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这种方式成本低、周期短,但需要双方就折价价格达成一致,且折价价格应当公允,否则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折价金额、抵偿的债权范围与履行方式,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

二、申请法院拍卖

第二条路径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最常见的行使方式,通常在工程款诉讼中一并提出。

进入执行阶段后,可以申请对工程采取查封、评估、拍卖措施,并在分配阶段主张优先受偿顺位。

三、在执行程序中的主张

第三条路径是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此时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权利证明与行使期限内的证据。

如果案涉工程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主张将直接影响分配方案,因此应当尽早介入并提交材料。

操作清单

协商折价: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折价金额、抵偿的债权范围与履行方式,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注意折价价格应当公允,否则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申请法院拍卖:在工程款诉讼中一并提出优先受偿请求,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对工程采取查封、评估、拍卖措施,并在分配阶段主张优先受偿顺位。

执行程序中主张:向执行法院提交权利证明与行使期限内的证据;案涉工程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尽早介入并提交材料,以影响分配方案的制定。

配套动作:对工程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人转移资产或另行设立担保,把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先保住。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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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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