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优先受偿权有严格的行使期限,通常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期限届满未行使的,该项权利消灭,承包人只剩普通债权。这段时间是硬性约束,也是本条规定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
本篇要回答的是:行使期限从哪天起算,期限有多长、届满有什么后果,以及期限内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项权利有行使期限约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一、期限的起算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通常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个起算点需要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结算完成时间与竣工验收时间来综合判断。
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起算点的确定会更加复杂。因此在合同中明确付款节点,对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意义重大。
二、期限的长度与届满后果
法定的行使期限一般以十八个月为限,具体适用应当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为准。期限届满未行使的,该项权利消灭,承包人只剩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与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分配中的差别很大。因此承包人必须把这段时间视为硬性约束,提前规划行使方式。
三、期限内的中断与行使方式
行使方式包括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在诉讼或仲裁中一并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三种方式都可以构成有效的行使。
在起诉时未主张优先受偿的,事后另行主张可能受期限约束。因此建议在首次提起工程款诉讼时就把优先受偿请求一并列入。
操作清单
第一步,锁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具体时点: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结算完成时间与竣工验收时间综合判断;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起算点的确定会更复杂,因此在合同中明确付款节点的意义重大。
第二步,明确期限长度与届满后果:法定行使期限一般以十八个月为限(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为准),期限届满未行使的,该项权利消灭,承包人只剩普通债权,在执行分配中的差别很大。
第三步,掌握三种可构成有效行使的方式: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申请法院拍卖、在诉讼或仲裁中一并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第四步,在首次提起工程款诉讼时就把优先受偿请求一并列入,避免事后另行主张时受到期限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