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个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迟迟不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了几个月也没有结果。与此同时,承包人听说发包人已经把整栋楼抵押给了银行,另有多家材料商在排队起诉。承包人手上最大的一张牌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这项权利能不能成立、能优先到什么程度,需要逐项核对。
本篇要回答的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哪几项要件,权利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以及它与抵押权、消费者购房人权利之间的顺位关系。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项权利有行使期限约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一、四项基本要件
要件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工程价款债权。要件二,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要件三,承包人已经催告,且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要件四,工程性质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例如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通常被排除。
二、权利的主体与客体
权利主体原则上是对发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的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其价款范围内都可以主张,但实际施工人的主张受到较多限制。
权利客体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本身。对不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的部分,不能主张优先受偿,这是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
三、优先于哪些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但通常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
这一顺位关系直接决定执行分配的结果。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时,需要同时说明与其他权利人的顺位关系。
操作清单
第一步,核对四项基本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且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工程价款债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已经催告且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性质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
第二步,确认己方的主体资格与权利客体:优先受偿权原则上由对发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的承包人主张,客体限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本身,对不属于己方施工范围的部分不能主张。
第三步,梳理与抵押权人、消费者购房人的顺位关系。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常优先于一般抵押权,但通常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消费者购房人,这一判断直接决定执行分配的结果。
第四步,承接项目前就评估工程性质(公益设施等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在其列)与产权状况,避免事后主张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