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解除争议的攻防,核心是「解除是否成立」以及「解除后怎么算钱」。主张解除的一方要证明事由成立且程序完备,被解除的一方则要审查对方是否越过了法定或约定的门槛。双方的证据组织在这场攻防中至关重要。
本篇要回答的是:主张解除一方应当按什么顺序推进,被解除一方可以从哪些角度审查异议,以及双方在已完工程结算上如何掌握主动。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折价补偿规则处理。
一、主张解除一方
第一步,把解除事由的证据做实,尤其是转包、违法分包、材料不合格这类需要客观证据支撑的事项。
第二步,严格完成催告程序(如适用)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解除不成立。
第三步,解除通知发出后立即着手现场固定与清点,把握证据取得的先机。
二、被解除一方
第一步,审查对方的解除通知是否符合约定与法定条件,重点检查催告程序是否完备、解除事由是否成立。
第二步,对解除有异议的,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确认解除的效力,避免消极对待导致事实状态固化。
第三步,无论解除是否成立,都要准备好已完工程的工程量与质量证据,把结算主张的主动权握在手中。
操作清单
主张解除第一步:把解除事由的证据做实,尤其是转包、违法分包、材料不合格这类需要客观证据支撑的事项。
主张解除第二步:严格完成催告程序(如适用)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解除不成立。
主张解除第三步:解除通知发出后立即着手现场固定与清点,把握证据取得的先机。
被解除一方:审查对方的解除通知是否符合约定与法定条件,重点检查催告程序是否完备、解除事由是否成立;对解除有异议的,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确认解除的效力,避免消极对待导致事实状态固化;无论解除是否成立,都准备好已完工程的工程量与质量证据,把结算主张的主动权握在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