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解除条款的设计有一个原则:把可以约定的部分写清楚,把可以预判的情形列出来。约定解除事由、解除的程序、解除后的结算方式,这三处写得越具体,解除时的争议空间就越小。
本篇要回答的是:约定解除事由应当包含哪些情形,解除的程序条款需要哪些要素,以及解除后的结算条款怎么写才具备可操作性。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折价补偿规则处理。
一、约定解除事由
除法定事由外,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解除情形,例如连续停工超过一定天数、进度款逾期支付超过一定期限、质量事故等。
约定解除事由时应当明确触发条件与判断标准,避免使用「情节严重」这类需要二次判断的模糊表述。
二、解除的程序条款
约定解除通知的形式、送达方式与生效时间,明确催告的期限与方式。程序清晰能减少解除效力本身的争议。
约定解除后的现场移交程序、清点方式与费用承担,为后续结算提供操作性依据。
三、解除后的结算条款
约定已完工程量的确认方式与价款计算口径,明确材料设备与周转材料的处置规则,避免解除后因清点纠纷陷入长期僵持。
约定解除后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计算方式,把抽象的赔偿转化为可计算的条款。
操作清单
约定解除事由:在法定事由之外约定具体情形,例如连续停工超过一定天数、进度款逾期支付超过一定期限、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明确触发条件与判断标准,避免使用「情节严重」这类需要二次判断的模糊表述。
解除的程序条款:约定解除通知的形式、送达方式与生效时间,明确催告的期限与方式;程序清晰能减少解除效力本身的争议。
解除后的现场处理:约定解除后的现场移交程序、清点方式与费用承担,为后续结算提供操作性依据。
解除后的结算:约定已完工程量的确认方式与价款计算口径,明确材料设备与周转材料的处置规则;约定解除后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计算方式,把抽象的赔偿转化为可计算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