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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围绕合同解除的三个误判|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对方一违约我就能解除」「口头通知解除也算解除」「解除后就不用结算了」,这三种想法在解除争议中相当普遍。它们的共同问题,是把解除理解为一种即时的、单方的、可以任意使用的救济手段。

本篇要回答的是:围绕合同解除的三个典型误判分别错在哪里,催告与送达为什么是绕不开的程序,以及解除与结算之间是什么关系。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折价补偿规则处理。

一、误判一:对方一违约我就能解除

一般违约不足以支撑解除。解除需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或者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情形。

轻率解除可能反被认定为违约方,进而承担工期延误与损失赔偿责任。解除前应当做充分的证据与后果评估。

二、误判二:口头通知解除也算解除

解除通知需要能够证明已经到达对方。口头通知在对方否认时几乎无法证明,会导致解除时间与效力都难以认定。

规范做法是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送达凭证,必要时通过公证送达或律师函完成通知。

三、误判三:解除后就不用结算了

解除不消灭已完工程的价款请求权。质量合格的部分仍应按约定支付,承包人不能因为解除而放弃这部分权利。

反过来,发包人也不能因为解除而拒绝结算。解除后的清点与结算,恰恰是双方价值主张最集中的环节。

操作清单

第一步,明确一般违约不足以支撑解除。解除需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或者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情形;轻率解除可能反被认定为违约方,承担工期延误与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步,不要以口头方式通知解除。解除通知需要能够证明已经到达对方,口头通知在对方否认时几乎无法证明;规范做法是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送达凭证,必要时通过公证送达或律师函完成通知。

第三步,不要以为解除后就不用结算。解除不消灭已完工程的价款请求权,质量合格的部分仍应按约定支付;反过来,发包人也不能因为解除而拒绝结算。

第四步,把解除后的清点与结算作为独立的工作来组织,明确完成时限与责任人,避免解除后因清点纠纷陷入长期僵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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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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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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