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合同解除之后,结算并不会自动简单化。已完工程按什么标准计价、已备料但未使用的材料怎么处理、质量不合格的部分如何折价、因解除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这些问题都需要一项一项算清楚。
本篇要回答的是: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怎么算,质量不合格时如何处理,以及因解除产生的损失与违约金应当如何主张。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折价补偿规则处理。
一、已完工程价款的计算
质量合格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已备料但未使用的材料、已完成的措施项目也应当计入。
计算时要注意区分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对已进场但未施工的材料,按采购价或退场费用处理,不按工程款计算。
二、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参照无效合同折价补偿规则处理,承包人的价款请求可能被否定。
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获得相应价款,但修复费用由其承担。这一规则与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逻辑一致。
三、损失与违约金的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的,守约方可以主张损失赔偿。损失范围包括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可预见的利益损失。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需要具体分析。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过低的,可以请求调整,但需要说明理由。
操作清单
第一步,计算已完工程价款:质量合格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已备料但未使用的材料、已完成的措施项目也应计入,但要区分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已进场但未施工的材料按采购价或退场费用处理。
第二步,处理质量不合格的情形: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获得相应价款但需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参照无效合同折价补偿规则处理,价款请求可能被否定。
第三步,主张解除损失: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的,守约方可以主张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可预见的利益损失。
第四步,处理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过低的可以请求调整,但需要说明理由;在结算清单中把工程款、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分项列示,避免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