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主张解除的一方,需要把解除事由的证据做实。发包人主张转包或违法分包,要证明承包人已经退出施工管理;承包人主张材料不合格或协助义务缺失,要证明标准不符与催告过程。解除事由的证据不足,解除本身可能被认定不当。
本篇要回答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别需要准备哪些解除事由证据,催告程序的证据为何不可或缺,以及解除后结算需要哪些材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折价补偿规则处理。
一、发包人一侧的证据
主张承包人转包的,需要提供资金流向、人员派驻与实际施工主体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转包事实链。
主张违法分包的,需要提供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资质材料与工程范围比对,证明分包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两类主张可以并列提出。
二、承包人一侧的证据
主张材料设备不合格的,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文件,证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而不仅是主观不满意。
主张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需要提供催告函与送达凭证、双方往来记录,以及协助义务缺失与无法施工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催告环节缺失将直接影响解除权的成立。
三、解除后结算的证据
解除不影响已完工程的结算。已完工程量依靠工程量确认单、监理签认的进度报表、现场实测记录与影像资料确定。
质量合格的证明依靠分部分项验收记录与检测报告。质量存疑的,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这一步往往决定结算能否顺利推进。
此外,解除后的现场移交与材料设备清点记录也很重要,它既关系到已完工程的保护,也关系到费用扣减的计算基础。
操作清单
发包人一侧:主张转包的,提供资金流向、人员派驻与实际施工主体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转包事实链;主张违法分包的,提供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资质材料与工程范围比对,证明分包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两类主张可以并列提出。
承包人一侧:主张材料设备不合格的,提供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文件,证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主张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提供催告函与送达凭证、双方往来记录,以及协助义务缺失与无法施工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催告环节缺失将直接影响解除权的成立。
解除后结算的证据:已完工程量依靠工程量确认单、监理签认的进度报表、现场实测记录与影像资料确定;质量合格的证明依靠分部分项验收记录与检测报告,质量存疑的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
现场收尾的证据:解除后的现场移交与材料设备清点记录,既关系到已完工程的保护,也关系到费用扣减的计算基础,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方不配合的请监理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