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个项目做到地下结构封顶,发包人突然发现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早已换人,现场管理人员几乎全是另一家公司的员工,材料采购和劳务分包也由这家公司统一安排。经核查,承包人实际上已经退出了施工管理,只按比例收取管理费。这种情况下,发包人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本篇要回答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别在什么情形下享有法定解除权,解除与一般违约的界限在哪里,以及催告在本条中为什么是必经程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折价补偿规则处理。
一、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情形一,承包人转包。承包人把工程整体转交他人施工,发包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情形二,承包人违法分包,包括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再分包或分包主体结构。
这两类情形的共同点是承包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发包人对施工主体的信赖。发包人主张解除无需证明自身损失,属于法定解除。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情形一,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安全底线,不符合即构成解除事由。
情形二,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这里的「催告」是必经程序,未经催告不能直接解除。
三、解除与一般违约的界限
并非任何违约都可以解除。一般违约应当通过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方式救济,只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才能解除。
实践中判断是否达到这一程度,通常看违约是否影响工程继续施工、是否造成长期停滞、是否使合同目的落空。
操作清单
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本条列举的法定解除情形:发包人一侧看承包人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人一侧看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协助义务。
第二步,区分一般违约与解除事由:一般违约应通过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方式救济,只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才能解除。
第三步,属于需要催告的情形(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催告,给出合理期限,等期限届满对方仍不履行才具备解除条件。
第四步,评估解除的经济后果:已完工程的结算、材料设备处置、现场撤场成本与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把成本算清楚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