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停建缓建争议的攻防,首先较量的是「停工原因是不是发包人的」,其次较量「损失是不是与停工有因果关系」。承包人希望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做实,发包人则往往从减损义务与因果关系切入,压缩赔偿范围。
本篇要回答的是:承包人一侧如何把停工原因与损失链条做实,发包人一侧从哪些角度压缩赔偿范围,以及双方在减损措施上的攻防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四条(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的赔偿):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赔偿范围涵盖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停工现场的影像、人员机械台账与周转材料租赁凭证是索赔的生命线。
一、承包人一侧
第一步,把停工原因的证据做实,优先收集发包人的书面指令与直接导致停工的资金、设计、审批类材料。
第二步,按时间顺序整理停工全过程的记录,包括现场影像、损失台账与每一期的催告函。
第三步,说明减损措施的采取情况与效果,主动回应对方可能提出的「损失本可避免」的抗辩。
二、发包人一侧
第一步,审查停工原因是否确实归于己方,对承包人自身组织不力、材料供应不足等原因应当及时指出并固定证据。
第二步,审查承包人主张的损失是否与停工存在因果关系,剔除与停工无关或明显扩大的部分。
第三步,若己方已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应当提供相应记录,主张扣减已避免的损失部分。
操作清单
承包人第一步:把停工原因的证据做实,优先收集发包人的书面指令与直接导致停工的资金、设计、审批类材料。
承包人第二步:按时间顺序整理停工全过程的记录,包括现场影像、损失台账与每一期的催告函,形成连续的时间线。
承包人第三步:说明减损措施的采取情况与效果,主动回应对方可能提出的「损失本可避免」的抗辩,把自己已尽义务的事实摆在前面。
发包人一侧:审查停工原因是否确实归于己方,对承包人自身组织不力、材料供应不足等原因及时指出并固定证据;审查承包人主张的损失是否与停工存在因果关系,剔除与停工无关或明显扩大的部分;己方已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提供相应记录主张扣减已避免的损失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