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个工业园区项目开工后,甲供的钢结构构件迟迟没有到场,施工现场几十号人和两台吊车干等着。承包人在等待的二十多天里每天都记录现场状况,却始终没有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问题。等到结算时,发包人以「从未收到任何通知」为由拒绝赔偿这段时间的损失。
本篇要回答的是: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时,承包人可以主张哪两项权利,以及本条适用的边界与减损义务在哪里。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条件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是承包人工期顺延与费用索赔的常见请求权基础,主张的关键在于发包人迟延提供的书面证据与损失台账。
一、五项条件的具体所指
原材料与设备指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供应的部分,未按时到场的即为迟延。场地指施工用地与作业面,未按期移交或移交不完整同样构成违约。
资金主要指预付款与进度款,未按约定节点支付的,承包人可据此主张顺延与损失。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地质报告与专项方案,交付迟延直接阻滞施工。
二、两项请求权
第一项是工期顺延。条件未具备期间的等待时间,原则上可以从工期中扣除,但需要说明该等待是否处于关键线路上。
第二项是赔偿停工、窝工损失。这是独立的请求权,不以工期顺延为前提,两者可以分别主张,也可以一并提出。
三、需要注意的边界
发包人迟延提供条件,承包人也负有减损义务。例如甲供材料未到,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合理调整工序,不能放任损失无限扩大。
损失扩大的部分,通常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及时通知、及时调整与及时记录,是承包人保护自己的三项基本动作。
操作清单
第一步,对照合同核对发包人的五项提供义务(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分别约定了什么时间与标准,形成一份可核对的时间表。
第二步,条件未具备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说明缺失的内容、对施工的影响与己方的初步处理意见,并保留送达凭证。
第三步,同步主张两项权利:工期顺延(说明该等待是否处于关键线路上)与赔偿停工窝工损失。两者可以分别主张,也可以一并提出。
第四步,履行减损义务:及时通知并合理调整工序,避免损失无限扩大;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通常由承包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