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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争议,双方各自从哪里入手|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同一起质量事故,受害人与施工方各自坐在谈判桌的两端。受害人关心的是损失能不能赔回来、由谁赔;施工方关心的是责任能不能被切断或分摊、赔偿范围能不能收窄。双方的着力点不同,准备的证据与主张结构随之各异。

本篇要回答的是:主张赔偿的一方应当按什么顺序组织证据与请求权基础,抗辩的一方可以从哪些角度切入断裂因果关系或压缩赔偿范围,以及双方共同的薄弱环节在哪里。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承包人对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确立的是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闭环:责任主体是承包人,触发原因是承包人的原因,时间界限是合理使用期限内,损害对象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它与第八百零一条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处于不同层次——后者解决返工、修理与价款问题,本条解决的是工程交付使用后因质量缺陷引发的对外损害由谁承担。

一、主张赔偿一方的组织方式

主张方的第一步是锁定损害与缺陷的关联,把「谁、在什么时候、因什么缺陷、遭受了什么损失」这条主线在证据上跑通,主线不通的地方优先补强。

第二步是选好请求权基础。存在合同关系时,违约路径下举证相对集中;不构成合同关系或损害对象为第三人时,走侵权路径,需要证明过错、损害与因果关系。路径选择会影响赔偿项目与举证结构,应当尽早确定。

二、抗辩一方可以切入的角度

抗辩方的第一个角度是切断因果关系:证明缺陷源于设计错误、材料由发包人指定或提供、使用人擅自改动结构、自然因素或第三人行为,从而将责任从自身剥离或按过错比例分担。

第二个角度是审查期限与鉴定依据:主张超出合理使用期限,或质疑鉴定的取样方法、检测标准与委托事项是否合理。第三个角度是核对损失范围,把与缺陷无因果关系的损失、未实际发生的损失、重复计算的部分逐项剔除。

三、双方共同的薄弱环节

这类案件的共同薄弱环节是证据的时间跨度。事故往往发生在交付多年之后,原始施工资料、验收记录、材料台账可能已经散失,鉴定取样也可能因工程已经部分修复而受限。

因此,无论站在哪一方,都应当尽早启动现场证据的固定,通过影像记录、公证、见证取样等方式把原始状态保存下来;同时对施工档案进行一次系统清理,把能够调取的材料尽量调取到位。

在组织质证意见时,还可以参考第八百零一条项下对质量标准的审查思路:先把约定的质量标准与验收规范逐项列明,再对照送检样品的取样部位、检测项目与判定依据,检验鉴定意见是否落在双方争议的范围之内。这一层比对往往能发现鉴定结论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错位。

操作清单

主张方第一步:把「谁、何时、因何缺陷、受了什么损失」这条主线在证据上跑通,主线不通的地方优先补证据,再谈赔偿项目。

主张方第二步:先确定请求权基础。有合同关系时走违约路径,损害对象为第三人或不构成合同关系时走侵权路径,两条路径的举证结构不同,尽早定下来。

抗辩方第一步:切断因果关系。证明缺陷源于设计错误、发包人指定或提供的材料、使用人擅自改动结构、自然因素或第三人行为,据此剥离或按过错比例分摊责任。

抗辩方第二步:审查期限与鉴定依据,主张超出合理使用期限或质疑取样方法与检测标准;同时逐项核对损失范围,把无因果关系的、未实际发生的、重复计算的部分剔除。

双方共同动作:尽早固定现场原始状态,通过影像、公证、见证取样保全证据,并系统清理施工档案,把能够调取的材料尽量调取到位,避免因时间跨度造成举证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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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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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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