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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关于承包人质量赔偿责任,几处容易想错的地方|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都验收合格了还能找我?」「房子交给业主了,出了事当然业主自己负责」「大不了把裂缝补一补」,这些话在质量事故的沟通现场经常听到。它们分别对应着对验收效力、交付后果和赔偿范围的三重误解,而这些误解往往会误导当事人的应对方式。

本篇要回答的是: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赔偿范围这三件事上常见的认识偏差分别是什么,正确口径应当如何把握,以及这些偏差会把当事人引向什么样的被动局面。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承包人对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确立的是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闭环:责任主体是承包人,触发原因是承包人的原因,时间界限是合理使用期限内,损害对象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它与第八百零一条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处于不同层次——后者解决返工、修理与价款问题,本条解决的是工程交付使用后因质量缺陷引发的对外损害由谁承担。

一、误判一:工程验收合格就再无责任

竣工验收合格不等于永久免责。验收是当时的合格判断,本条关注的是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缺陷,二者并不矛盾。隐蔽工程在验收时未必能发现问题,事后暴露的,责任仍可能落在承包人身上。

不过「合理使用期限」并非无限期。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其他部位的责任期限则结合工程性质、使用条件、行业规范与合同约定综合判断。

二、误判二:交付使用后一切后果由使用人自负

交房后的日常维护确实由使用人负责,但这与承包人因施工缺陷产生的赔偿责任是两回事。缺陷成因在施工环节的,使用人正常使用并不能成为承包人的免责事由。

反过来讲,使用人擅自改变结构、超设计荷载使用、擅自拆改承重构件导致事故的,这部分过错会减轻甚至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判断的关键始终是缺陷成因,而不是交付这个时间点。

这一层区分还可以借第八百零一条来理解。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救济指向合同内部的返工、修理与改建,交付时即可主张;本条的救济指向交付后对外发生的实际损害,二者的触发时点与责任对象不同,混用容易在责任划分上失焦。

三、误判三:只赔偿修房子的费用

本条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两类。除工程本身的修复费用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相邻财产损坏、经营中断损失等,只要与缺陷存在因果关系且可以举证,都属于可以主张的范围。

把赔偿范围限缩为「修一修就行」,容易低估风险。工程一旦发生质量事故,直接损失之外的连锁后果往往更重,这也是施工企业应当重视质量责任保险与工程质量保证安排的原因。

同时要避免另一个方向的偏差:并非任何损失都能计入。损失应当与缺陷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与工程质量无关的使用不当损失、第三人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失,应当在核算时主动剔除,以免整份索赔清单的可信度被削弱。

操作清单

第一步,纠正「验收合格永不担责」的认识:验收是当时的合格判断,其后暴露的施工缺陷仍可能引发赔偿责任;同时要区分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长期责任同其他部位的合理使用期限。

第二步,纠正「交付后一概由使用人负责」的认识:日常维护归使用人,但缺陷成因在施工环节的,正常使用不能成为承包人的免责事由;反之使用人擅自改动结构的,其过错会相应减轻承包人责任。

第三步,纠正「只赔修房子的钱」的认识:赔偿范围包括工程本身修复费用以及人身损害、相邻财产损失、经营中断等可举证的损失,主张时逐项列明,不要笼统报一个总数。

第四步,及时评估企业的质量责任承担方式,把自有资金赔付、工程质量保证安排与责任保险几种渠道的适用条件与赔付顺序理清,提前确定风险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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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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