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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

围绕质量责任的三个常见误判|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验收合格了就不能再提质量问题」「只要是质量问题就是施工人的责任」「修复必须由原施工人来做」,这三种认识在质量争议中反复出现,其共同的偏差是把一个需要分责任、分层次处理的问题简化成了单线条的归责。

本篇要回答的是:围绕施工质量责任的三个典型误判分别错在哪里,保修期内的质量主张需要补充什么证明,以及施工人拒不修复时发包人有哪些选择。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一条(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修复义务本身无偿,修复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还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质量责任具有双重性,修复与工期损失要分开主张、分开核算。

一、误判一:验收合格了就不能再提质量问题

验收合格主要影响的是主体质量责任的认定,并不能免除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发现的、属于施工原因的质量问题,仍可主张修复。

但在举证上,验收合格之后再主张质量问题,发包人需要说明缺陷的形成原因,仅凭外观判断难以成立。

二、误判二:只要是质量问题就是施工人的责任

质量问题的成因可能来自设计、材料、施工工艺与使用维护四个方向。本条只在施工原因造成时适用,其他原因要按各自的规则处理。

实务中大量质量争议是多重原因交织,需要通过检测与成因分析划分责任比例,笼统地全部归责于施工人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三、误判三:修复必须由施工人自己做

施工人拒不修复时,发包人完全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并由施工人承担费用,本条并不要求修复必须由原施工人完成。

操作上要注意事先书面通知与费用概算说明,否则事后主张费用时容易被质疑必要性与合理性。

操作清单

第一步,明确验收合格不免除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属于施工原因的质量问题仍可主张修复;但发包人需要说明缺陷的形成原因,仅凭外观判断难以成立。

第二步,不要笼统地把所有质量问题归责于施工人。通过检测与成因分析划分设计、材料、施工、使用四个方向的责任比例,主张更立得住。

第三步,认识到施工人拒不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并由其承担费用,本条并不要求修复必须由原施工人完成。

第四步,操作上务必事先书面通知并作费用概算说明,否则事后主张费用时容易被质疑必要性与合理性;同时保留修复前后影像,防止对方主张缺陷未消除或重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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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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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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