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质量责任不只落在施工阶段,也会延伸到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合理修复期限、逾期责任的起算点,这几个时间概念经常被混为一谈,导致在主张与抗辩时算错了时间。
本篇要回答的是: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有什么区别,请求修复的合理期限怎么确定,以及修复占用工期导致逾期时责任从哪天起算。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一条(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修复义务本身无偿,修复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还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质量责任具有双重性,修复与工期损失要分开主张、分开核算。
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是预留质保金的期限,保修期是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两者概念不同、期限也不同,合同中经常被混用。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退还质保金,但保修期可能仍在继续。因此质保金退还并不等于保修义务终结,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
二、合理期限的确定
请求修复的合理期限要结合缺陷的紧迫程度。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立即处理;一般外观缺陷可以给予较长的修复期。
发包人给出的期限明显不合理,例如要求三天内完成大面积的返工,施工人可以提出异议并协商调整,但不宜置之不理。
三、逾期责任的起算
修复占用工期导致逾期的,逾期天数通常从原竣工日期起算至实际修复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但修复前已竣工并已办理验收的部分不宜计入。
主张逾期责任时,需要证明原竣工日期、修复起止时间与修复所占用的关键线路天数,三者缺一不可。
操作清单
第一步,区分两个概念:缺陷责任期是预留质保金的期限,保修期是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后退还质保金,但保修期可能仍在继续,质保金退还并不等于保修义务终结。
第二步,按缺陷的紧迫程度确定合理修复期限:涉及结构安全的立即处理;一般外观缺陷可以给予较长的修复期。发包人给出的期限明显不合理的,施工人可以提出异议并协商调整,但不宜置之不理。
第三步,计算逾期责任时,需要证明三件事:原竣工日期、修复起止时间、修复占用的关键线路天数,三者缺一不可。
第四步,在合同中明确各部位的保修期限与缺陷责任期起止时间,避免在质保金返还与保修责任之间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