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栋厂房交付使用半年后,屋面在连续暴雨中出现多处渗漏,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却认为渗漏源于发包人指定使用的一种新型防水材料,责任不在自己。双方对「质量问题由谁造成」争执不下,而这恰恰决定了修复费用由谁承担。
本篇要回答的是: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需要满足哪几项构成要素,修复责任与逾期责任这两个层次分别是什么,以及「合理期限」在实践中如何把握。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百零一条(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修复义务本身无偿,修复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还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质量责任具有双重性,修复与工期损失要分开主张、分开核算。
一、三项构成要素
要素一,质量不符合约定。判断标准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其次适用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两者不一致时从严执行。
要素二,原因是施工人的施工行为。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缺陷、甲供材料不合格、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条的适用范围。
要素三,发包人提出请求。这是一项请求权,需要发包人主张;施工人不会因为质量问题自动产生修复义务的履行效果。
二、责任形式的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修复责任,包括修理、返工、改建,均为无偿,费用由施工人承担。这是本条的核心内容。
第二层次是逾期责任。修复占用时间导致逾期交付的,施工人还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赔偿因迟延造成的损失。两个层次的责任并行不悖。
三、合理期限的含义
发包人的请求要给出合理期限,施工人在该期限内完成修复即可。期限的合理性结合缺陷性质、工程量与施工条件判断。
施工人拒不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施工人承担。这是本条在实际运用中最常见的操作方式。
操作清单
第一步,确认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其次适用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两者不一致时从严执行。先把这个判断做出来,再谈责任。
第二步,确认缺陷原因是否来自施工行为。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缺陷、甲供材料不合格、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条适用范围,需要按各自的规则处理。
第三步,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人提出修复请求,给出合理期限(结合缺陷性质、工程量与施工条件确定),并保留送达凭证。
第四步,施工人拒不修复的,书面告知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其承担,并对拟发生的费用作概算说明,为后续追偿预留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