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验收争议的攻防,围绕两个核心展开:一是验收程序是否已经完成、承包人是否已尽到提交与催告的义务;二是质量问题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由施工原因造成。承包人希望推动付款,发包人希望争取时间与压价空间。
本篇要回答的是:承包人一侧应当按什么顺序发力推动验收与付款,发包人一侧如何规范验收并有效提出质量异议,以及双方在举证上的薄弱环节分别在哪里。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九十九条(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约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既是付款条件,也是结算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事实基础。
一、承包人一侧
第一步,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并取得送达凭证,这是后续主张视为验收合格的前提条件。
第二步,对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并把催告记录与现场留守情况一并固定。
第三步,在结算主张中同步计算拖延验收期间的保管费用与利息,把时间损失转化为可请求的金额。
二、发包人一侧
第一步,收到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验收,确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在验收记录中明确记载,避免事后追加异议。
第二步,对承包人的质量问题主张,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固定结论,避免仅凭现场观感作出判断。
第三步,对承包人主张的视为验收合格提出异议时,重点审查其提交的报告是否完整、催告是否真实送达、拖延是否有正当理由。
操作清单
承包人第一步: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并取得送达凭证,这是后续主张视为验收合格的前提条件。
承包人第二步:对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并把催告记录与现场留守情况一并固定,同步计算保管费用与利息。
承包人第三步:在结算主张中把拖延验收期间的保管费用与利息单独列项,把时间损失转化为可请求的金额。
发包人一侧:收到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验收,确有质量问题的在验收记录中明确记载;对承包人的质量问题主张,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固定结论;对承包人主张的视为验收合格提出异议时,重点审查报告是否完整、催告是否真实送达、拖延是否有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