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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与交付

围绕竣工验收的三个常见误判|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发包人用了就说明已经验收」「验收合格之后就万事大吉」「不合格就一修了之,不用保留记录」,这三种想法在验收阶段都很常见,也常常导致承包人在后续争议中失去本该有的证据优势。

本篇要回答的是:围绕竣工验收的三个典型误判分别错在哪里,擅自使用与正式验收在效果上有何差别,以及修复过程为什么必须留痕。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九十九条(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约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既是付款条件,也是结算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事实基础。

一、误判一:发包人用了就说明已经验收

擅自使用确实可能被视为认可质量,但与正式验收在效果上并不完全等同,尤其是主体结构与地基基础的质量责任仍然保留。

因此承包人不应当依赖发包人擅自使用来替代验收程序,正式验收带来的程序确定性无法被替代。

二、误判二:验收合格之后就万事大吉

验收合格解决的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保修期内的质量责任仍然存在,只是在举证上发包人需要证明缺陷属于施工原因。

此外,结算金额、付款时间、优先受偿期限等问题都不会因验收合格而自动解决,需要分别推进。

三、误判三:不合格就一修了之,不保留记录

修复过程本身就是重要证据。修复前后的对比影像、整改方案、复验结论,能够证明己方已履行修复义务,避免被重复追责。

遗憾的是不少承包人只关注最终验收结论,忽略了修复过程的留痕,导致对方就修复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时无从回应。

操作清单

第一步,不要把发包人擅自使用当作替代验收程序的理由。擅自使用可能被视为认可质量,但与正式验收在效果上并不完全等同,尤其是主体结构与地基基础的质量责任仍然保留。

第二步,明确验收合格解决的只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保修期内的质量责任仍然存在,结算金额、付款时间、优先受偿期限等问题都要分别推进。

第三步,修复过程必须留痕:修复前后的对比影像、整改方案、复验结论,用以证明己方已履行修复义务,避免被重复追责。

第四步,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异议,要求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报告并指明具体部位与项目,避免以概括性主张拖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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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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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同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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