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验收合格与否,在法庭上归根到底是一组材料说了算: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送达凭证、各方签署的验收记录、备案表、分部分项的检测报告。发包人若主张质量不合格,则要拿出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双方的举证责任由此展开。
本篇要回答的是:承包人主张验收合格需要哪些材料,发包人主张质量不合格需要哪些材料,以及验收程序本身的证据为什么具有特殊价值。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九十九条(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约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既是付款条件,也是结算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事实基础。
一、承包人主张验收合格的证据
核心材料是竣工验收报告与竣工验收备案表。前者证明各方已按程序完成验收,后者证明验收结论已进入行政备案,效力更强。
辅助材料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材料与试块的检测报告。这些材料按分部工程归类,能够展示质量形成的全过程。
二、发包人主张质量不合格的证据
第一,检测报告。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指明不合格部位与不合格项目,这是最直接的证据。
第二,监理记录。监理发出的整改通知、停工令与质量问题记录,能够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与持续时间。第三,现场影像与公证记录,用于固定质量缺陷的客观状态。
三、验收程序证据的特殊价值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本身也是证据。例如是否提前通知、是否组织验收组、是否有各方签署。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验收结论,效力会受到质疑。
因此规范的承包人应当完整保存验收程序文件,包括验收通知、验收组成员签到、验收会议记录与结论文件,形成闭环。
工程长期交付使用而无质量异议的,发包人的质量抗辩在举证上会面临更大压力,这一点对承包人有利,应当在举证时予以说明。
操作清单
承包人主张验收合格:核心材料是竣工验收报告与竣工验收备案表;辅助材料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材料与试块的检测报告,按分部工程归类,展示质量形成的全过程。
发包人主张质量不合格:准备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指明不合格部位与项目)、监理发出的整改通知与质量问题记录,以及现场影像与公证记录。
重视验收程序证据:完整保存验收通知、验收组成员签到、验收会议记录与结论文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验收结论效力会受到质疑。
工程长期交付使用而无质量异议的,承包人应当在举证时主动说明这一事实,用以削弱发包人的质量抗辩;为此需要准备交付使用的凭证(移交单、进场记录、物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