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个商业项目已经完工三个月,承包人反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却以「最近人手紧张」为由迟迟不组织验收,同时又要求承包人配合商户进场装修。承包人担心:没有验收单,工程款是不是就一直付不了?发包人擅自让商户进场,又意味着什么?
本篇要回答的是:验收的依据是什么,验收合格产生哪两项法律效果,以及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会产生什么后果。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九十九条(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约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既是付款条件,也是结算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事实基础。
一、验收的依据
验收的依据有三层:施工图纸及说明书确定的设计要求,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标准。三者共同构成验收的技术尺度。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约定的高标准执行;低于国家标准的约定无效,仍按国家标准执行。这是常见的认知盲区。
二、验收合格的两项法律效果
效果一,发包人应当按约支付价款。验收合格是付款条件的成就,此后再以质量问题拒付,需要另行证明质量缺陷的存在。
效果二,工程可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这一限制既保护发包人的使用安全,也影响后续的优先受偿权认定。
三、擅自使用的后果
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通常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但主体结构与地基基础的质量责任仍可追究。
擅自使用同时意味着占有转移,此后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也可据此主张交付完成,进而推进结算与付款请求。
操作清单
第一步,核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验收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合同约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约定执行,低于国家标准的约定无效。
第二步,把验收合格的两项效果用到谈判中: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约支付价款,且工程可以交付使用,此后再以质量问题拒付,需要另行证明质量缺陷的存在。
第三步,遇到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及时固定证据(商户进场记录、装修施工照片、物业交接文件),主张其行为构成对质量的认可与占有转移。
第四步,注意擅自使用并不免除主体结构与地基基础的质量责任,因此己方对这两部分的质量记录仍要完整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