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隐蔽工程争议的攻防,重点是台账的完整性与记录的同期性。承包人希望用连续的报验记录证明自己尽到了通知义务,发包人则倾向于指出记录中缺失的环节。谁的记录更完整、更及时,谁就更容易占据主动。
本篇要回答的是:承包人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台账与记录体系,发包人可以从哪些角度审查对方的程序履行情况,以及双方各自应当重点防范什么。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通知):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通知要书面留痕,覆盖前的影像与检查记录是日后质量与结算争议的关键证据。
一、承包人一侧
第一步,建立隐蔽工程报验台账,逐部位登记通知时间、送达方式、到场情况与验收结论,把程序履行过程完整记录在案。
第二步,对发包人未到场的情形,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附影像资料,同时明确记载停工待检的起止时间。
第三步,在结算阶段把顺延与损失单独列项主张,附上台账与影像,避免被并入工程款一并折中。
二、发包人一侧
第一步,建立报验响应的内部机制,对承包人报验及时安排人员到场,避免因未及时检查而承担顺延与赔偿责任。
第二步,对承包人未通知即隐蔽的部位,评估工程影响后决定是否要求重新检验,并在发现后及时提出。
第三步,对承包人主张的停工损失提出具体质证意见,核对其记录与实际工序安排是否吻合,指出不合理部分。
操作清单
承包人第一步:建立隐蔽工程报验台账,逐部位登记通知时间、送达方式、到场情况与验收结论,把程序履行过程完整记录在案。
承包人第二步:对发包人未到场的情形,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附影像资料,明确记载停工待检的起止时间。
承包人第三步:在结算阶段把顺延与损失单独列项主张,附上台账与影像,避免被并入工程款一并折中。
发包人一侧:建立报验响应的内部机制,对承包人报验及时安排人员到场;对未通知即隐蔽的部位评估影响后决定是否要求重新检验并在发现后及时提出;对承包人主张的停工损失逐项质证,核对记录与实际工序安排是否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