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合同无效就等于白干」「质量合格可以事后补办验收手续」「多份合同当然以备案的那份为准」,这几种说法在工程结算谈判中经常被搬出来,往往把本来清楚的问题搅得更复杂。
本篇要回答的是:围绕合同无效与折价补偿的三个典型误判分别错在哪里,合同无效到底影响了哪些权利,以及多份合同并存时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九十三条(施工合同无效的折价补偿):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获补偿但须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折价补偿;数份合同均无效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处理。工程质量与履行证据决定结算走向。
一、误判一:合同无效就等于白干
这是最需要纠正的认识。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可获得折价补偿,金额参照合同约定。无效影响的是条款效力与部分附随权利,不是工程的价值。
真正受影响的通常是违约金条款、利息约定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这些差异应当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就纳入考量。
二、误判二:质量合格可以事后补办验收手续
验收手续是证明质量合格的方式,不是质量本身。如果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补办手续无法改变实体状况,反而可能因程序瑕疵影响其证明力。
规范做法是边整改边留痕,把整改过程、检测结论与最终验收完整记录,而不是只追求一纸合格文件。
三、误判三:多份合同当然以备案的那份为准
备案合同并非当然优先。存在多份合同均无效时,结算依据是实际履行的合同,而不是形式上最完备的那一份。
实务中「黑白合同」并存时,以实际履行的一份作为结算参考是较为普遍的裁判思路,因此履行痕迹的完整性直接决定结算结果。
操作清单
第一步,纠正「合同无效等于白干」的认识:质量合格的仍可获得折价补偿,金额参照合同约定,真正受影响的是违约金条款、利息约定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第二步,不要追求事后补办验收手续。验收手续是证明质量合格的方式,不是质量本身;规范做法是边整改边留痕,把整改过程、检测结论与最终验收完整记录。
第三步,处理多份合同并存的情形时,把举证重心放在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上,而不是哪一份形式上最完备;备案合同并非当然优先。
第四步,把「黑白合同」情形下的履行痕迹(签证、付款、对账记录)整理成时间线,这是确定结算依据的关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