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合同无效的认定,不一定需要另案处理。承包人起诉请求工程款时,发包人提出无效抗辩,法院可以直接审查效力;反过来,如果合同被生效裁判确认无效,折价补偿也可以另行主张。程序上的安排,会影响举证的重点与推进的节奏。
本篇要回答的是:无效认定与折价补偿应当在哪个程序中主张,是否需要启动造价鉴定,以及质量争议与造价争议的处理顺序应当如何安排。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九十三条(施工合同无效的折价补偿):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获补偿但须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折价补偿;数份合同均无效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处理。工程质量与履行证据决定结算走向。
一、在哪个程序里主张
如果是承包人起诉请求工程款,发包人在诉讼中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法院可以直接审查效力并作出认定,无需另案处理。
如果案件以其他案由进入诉讼,处理中也可能涉及效力判断。建议在起诉时就把请求权基础设计为「合同有效则依约定,无效则依折价补偿」,形成进退有据的主张结构。
二、是否需要造价鉴定
合同约定清晰、履行范围无争议的,可以按约定价格直接计算折价补偿,无需鉴定。争议集中在工程量或单价的,才需要启动鉴定。
鉴定的委托事项要写得具体,例如按合同约定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核算,而不是笼统地要求「鉴定工程价值」,否则结论可能与争议焦点脱节。
三、质量争议的处理路径
已在竣工验收中确认合格的,一般不再重新鉴定质量,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质量缺陷。
确有质量争议且影响折价补偿的,可以申请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与造价鉴定往往需要依序进行,先确定质量结果,再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计算折价补偿。
操作清单
第一步,设计进退有据的请求权结构:起诉时把请求表述为「合同有效则依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无效则依折价补偿」,无论效力如何认定,请求都有落脚点。
第二步,判断是否需要造价鉴定。合同约定清晰、履行范围无争议的,可以按约定价格直接计算折价补偿,无需鉴定;争议集中在工程量或单价时,才启动鉴定。
第三步,把鉴定委托事项写具体,例如按合同约定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核算,避免笼统地要求「鉴定工程价值」,否则结论可能与争议焦点脱节。
第四步,涉及质量争议且影响折价补偿的,按「先质量、后造价」的顺序推进:先通过质量鉴定确定质量结果,再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计算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