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合同效力的判断有一个固定的观察时点——订立之时。这个时点决定了资质瑕疵能不能被后续补正治愈,也决定了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能否靠事后手续挽救。此外,质量异议与折价补偿请求的时间安排,也各有需要注意的节点。
本篇要回答的是:效力判断应锁定在哪个时点,质量异议与补偿请求权的时间限制分别是什么,以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主张折价补偿的时间安排。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九十三条(施工合同无效的折价补偿):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获补偿但须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折价补偿;数份合同均无效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处理。工程质量与履行证据决定结算走向。
一、效力判断的时点
合同效力的判断以订立时的资质与条件为准。订立时具备资质、施工中被吊销的,合同不因此转为无效,但会影响后续施工的合法性与责任分配。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即便事后补办手续,一般也不能治愈效力瑕疵。因此判断时点通常锁定在合同订立之时。
二、质量异议的时间限制
发包人对质量提出异议应当在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长期使用工程而不提异议,之后再以质量问题拒绝付款,说服力会显著下降。
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另行按保修条款处理,与折价补偿请求的质量合格判断是两回事,两者不应当混为一谈。
三、补偿请求权的时效
折价补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实务中多以工程交付、结算文件送达或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为参考。
合同被生效裁判确认无效后,折价补偿的请求可以在同一程序中一并主张,也可以另行起诉,但要留意时效起算点的认定差异。
操作清单
第一步,把效力判断锁定在合同订立之时:订立时具备资质、施工中被吊销的,合同不因此转为无效;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事后补办手续一般不能治愈效力瑕疵。
第二步,发包人对质量提出异议应当在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长期使用工程而不提异议,之后再以质量问题拒绝付款,说服力会显著下降,这一点对承包人有利,举证时应当主动说明。
第三步,区分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与折价补偿请求中的质量合格判断,两者不是一回事,不要混为一谈。
第四步,关注补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多以工程交付、结算文件送达或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为参考),并在合同被生效裁判确认无效后,及时在同一程序或另案中主张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