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合同无效的案件,法庭上最先审查的往往不是金额,而是两件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前者决定有没有请求权,后者决定按什么标准算钱。这两项的举证准备,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本篇要回答的是:质量合格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工程量靠什么固定,以及同一工程存在多份合同时怎样证明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九十三条(施工合同无效的折价补偿):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获补偿但须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折价补偿;数份合同均无效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处理。工程质量与履行证据决定结算走向。
一、质量合格的证明责任
首选证据是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是最直接的合格证明。工程已交付使用且发包人长期未提出质量异议的,也可作为辅助证明。
未经正式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工程,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抗辩时,应当提供质量缺陷的具体证据与检测报告,仅有笼统主张难以成立。
二、工程量的固定方式
工程量证据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现场实测记录、监理确认的进度报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图纸与现场不一致的,以实际施工且经确认的部分为准。
存在设计变更的,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依靠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与签证单确定,缺失这些文件的,可结合照片与施工记录还原。
三、实际履行合同的识别证据
多份合同并存时,识别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可依据施工范围与合同约定的对应关系、进度款支付比例、往来函件中援引的合同名称与条款。
付款凭证与发票上的备注信息往往直接指向某一份合同,是识别实际履行合同的高价值证据,建议优先调取。
当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时,可主张参照与工程实际情况最为吻合的一份合同,并用履行细节逐项对应说明。
操作清单
证明质量合格,首选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正式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用交付使用记录、发包人长期未提异议的往来文件作为辅助证明,并说明其证明力。
固定工程量,收集图纸、工程量清单、现场实测记录、监理确认的进度报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图纸与现场不一致的,以实际施工且经确认的部分为准。
证明设计变更部分,依靠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与签证单确定;缺失这些文件的,用施工现场照片与施工记录还原变更的存在与规模。
识别实际履行的合同,比对施工范围与各份合同约定的对应关系、进度款支付比例、往来函件中援引的合同名称与条款,并优先调取付款凭证与发票上的备注信息,它们往往直接指向某一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