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个必须招标的市政项目没有走招标程序就签了合同,工程干完、验收也过了,结算时发包人突然提出合同无效,想以此压价。承包人一时摸不着头脑:合同无效是不是意味着这大半年的活儿白干了?质量合格能不能成为要钱的依据?
本篇要回答的是:施工合同无效后请求折价补偿需要满足哪几项条件,质量合格与不合格分别对应什么后果,以及「参照合同约定」在实际结算中的分量有多大。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九十三条(施工合同无效的折价补偿):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获补偿但须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折价补偿;数份合同均无效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处理。工程质量与履行证据决定结算走向。
一、折价补偿的两项条件
条件一,合同确已无效。常见原因包括承包人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必须招标而未招标、转包违法分包、违反强制性规定等。
条件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这是折价补偿请求权的核心门槛,质量合格的判断以竣工验收结论或经修复后的验收结论为准。
二、质量不合格的两条分岔
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获得折价补偿,但修复费用由其承担。这意味着补偿款的核算要先扣除修复成本,实际到手金额可能明显低于合同价。
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的折价补偿请求不予支持。此时承包人不仅拿不到工程款,还可能要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参照约定的含义
参照合同约定意味着约定价格是重要参照,但不受其绝对约束。当约定价格明显偏离工程实际价值时,法院可以调整。
实务中大多数案件仍以合同约定为结算基础,只有在约定严重失衡或无法查明时才转向定额或鉴定结论。因此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即便在无效情形下也极具分量。
操作清单
第一步,确认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承包人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必须招标而未招标、转包违法分包、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同原因影响后续的责任划分与过错评价。
第二步,取得质量合格的结论。这是折价补偿请求权的核心门槛,以竣工验收结论或经修复后的验收结论为准,没有这一步,任何金额计算都缺乏落脚点。
第三步,评估质量不合格时的分岔:修复后合格的仍可获得折价补偿,但要从补偿款中扣除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折价补偿请求不予支持,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步,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结算单、付款凭证整理好。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些文件仍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折价补偿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