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缺书面合同的项目,补正的最佳时机有两个:开工之前,和第一个付款节点之前。错过这两个窗口,补签的难度会随着工程推进和双方分歧的累积而上升。如果已经到了争议阶段,程序上的选择就只剩鉴定与举证策略了。
本篇要回答的是:开工前、履行中、进入争议后三个阶段,分别应当采取什么补正与推进路径,以及在计价标准分歧较大时怎样通过程序手段确定工程价值。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要义在于固定工程范围、计价方式、工期与质量标准,使后续履行有据可依;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当然否定合同成立,实际履行证据可以证明权利义务内容,但条款不明的风险通常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一、开工前的补签
最佳路径是在开工之前把书面合同补齐。已进入谈判但来不及定稿的,可以先行签订简易协议,至少锁定工程范围、计价方式、进度款支付比例与结算期限四项内容。
补签时注意把此前已经形成的口头约定与往来文件作为附件列入合同,避免出现「协议一份、实际一套」的两张皮。
二、履行中的补正
已经开工而未签合同的,可以在第一个付款节点前完成补签。此时工程范围已大致明确,双方对价格的判断也更接近实际,谈判反而更容易达成一致。
无法就整体合同达成一致的,可以分项确认。先就已完成工程量与单价签署确认单,把争议范围压缩到最小。
三、进入争议后的路径
进入诉讼后,若双方对计价标准分歧较大,可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值。鉴定依据包括现场勘查、施工资料与市场行情,不依赖合同条款。
同时应主张实际履行形成的合同关系成立,让己方的付款请求有请求权基础,而非仅仅停留在不当得利层面。两者的法律后果与保护范围并不相同。
操作清单
开工前的路径:优先签一份简易协议,至少锁定工程范围、计价方式、进度款支付比例、结算期限四项;确实无法定稿的,把此前形成的口头约定与往来文件作为附件列入。
履行中的路径:在第一个付款节点前完成补签,此时工程范围已明确、价格判断更接近实际,谈判反而更容易达成一致;整体谈不拢的,就已完成工程量与单价先签分项确认单。
争议阶段的路径一:主张实际履行形成的合同关系成立,让付款请求有明确的请求权基础,而不是只停留在不当得利层面,两者的法律后果与保护范围并不相同。
争议阶段的路径二:双方对计价标准分歧较大的,申请造价鉴定。鉴定依据包括现场勘查、施工资料与市场行情,委托事项要写得具体,例如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