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个县城的道路改造项目,双方从年头谈到年中都没签成合同,施工队已经进场干了三个月。发包人后来换了负责人,新负责人翻遍档案只找到一份报价单,便以「没有合同就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按原报价结算。这类没有书面合同就开始施工的项目并不少见。
本篇要回答的是: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往来函件、签证单、中标通知书能否构成合同内容,招标文件在未签正式合同时具有什么效力。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要义在于固定工程范围、计价方式、工期与质量标准,使后续履行有据可依;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当然否定合同成立,实际履行证据可以证明权利义务内容,但条款不明的风险通常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一、书面形式是倡导还是强制
本条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落脚点在于证据与确定性的需要。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不因此当然无效,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合同关系仍可成立。
但要件判断的重心会从「合同写了什么」转向「履行过程说明了什么」。此时工程范围、单价、工期这些核心内容需要靠间接证据还原,不确定性显著上升。
二、补充协议与变更文件的效力
书面形式不限于一份主合同。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结算书在双方确认的范围内同样构成合同内容,甚至可以改变原合同的约定。
关键是「双方确认」。单方发出的函件,对方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答复的,有的合同会约定视为认可,此时该函件产生约束力;没有这类约定的,单方函件只能作为证据,不能单独确定权利义务。
三、招标文件是否算书面形式
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共同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即便尚未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已在法定层面成立。
此时若一方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另一方可以依据中标通知书与投标承诺主张权利,并有权就因拒签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操作清单
第一步,核实是否存在中标通知书。依法招标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把履行中形成的一切书面文件收集起来,包括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结算书,逐一确认是否有对方签字或盖章。
第三步,对单方发出、对方未答复的函件,查阅合同中是否有「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有该约定的,这类函件产生约束力,需要重点保存并说明送达过程。
第四步,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及时补正:即使不能签完整合同,也要用一页纸确认工程范围、单价、付款节点、结算方式四项内容,尽早把最要紧的部分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