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结算谈判桌上,双方对同一个项目的数字相差上千万元。发包人拿出的是一份固定总价合同的复印件,承包人拿出的是厚厚一叠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签证单。工程款到底该算多少,取决于计价方式和可另计项目的范围。
本篇要回答的是: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三种计价方式下工程款分别怎么算,哪些项目可以另计,哪些项目是常见的扣减项,以及质保金在付款请求中应当如何处理。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条确立了三方基本格局:一方出钱、一方施工、标的物是不动产工程,因此合同类型直接决定计价方式、验收标准与责任分配。识别当事人地位是处理建工纠纷的第一步。
一、合同价与结算价的关系
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按约定总价结算,除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形外不予调价,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固定单价合同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约定单价计算。
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实际成本加约定酬金计算,此类型下成本凭证的完备程度直接决定最终数额,因此施工期间的采购与用工凭证必须系统留存。
二、可以另计的部分
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发包人指令增加的施工内容、经批准的技术核定单所涉费用,都应当单独计价,不应被笼统并入原合同价。
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材料价差、措施费调整,属于合同价之外的索赔项目,需要另行主张并单独举证,不要与工程款混在一张清单里。
三、容易被扣减的部分
质量不合格的修复费用、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代为完成的零星工程费用、甲供材料的超领部分,都是常见的扣减项,计算时要逐项核对扣减依据。
质保金按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返还期限以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为准,主张全额付款时需要先说明质保金部分的处理安排。
操作清单
第一步,确认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属于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还是成本加酬金,并找出约定可以调价的全部情形,这是计算的第一块基石。
第二步,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发包人指令增加的施工内容逐项列出,附上对应的通知单与签证单,单独计价,不要笼统并入原合同价。
第三步,把停工窝工损失、材料价差、措施费调整这类索赔项目单独列成一册,与工程款分开主张,避免混在一张清单里影响认定。
第四步,逐项核对扣减项:质量修复费用、逾期违约金、代完成工程费用、甲供材料超领部分,每一项都要有扣减依据;质保金部分单独说明预留比例与返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