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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

中标后又被要求签一份低价合同,结算到底按哪一份|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10|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承包人经公开招标中标一项市政工程,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即按发包人要求进场施工。开工不久,发包人以「备案需要」为由,要求另签一份价款明显低于中标价的施工合同,并称这只是走流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结算依据产生分歧:发包人主张按后签的低价合同结算,承包人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

争议与处理思路

处理思路分三层。第一层,形式与成立:依《民法典》第 789 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通行理解(要旨,以官方文本为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之间通常已形成合同关系,补签书面合同不应被用来单方变更中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层,实质与顺序:实务中把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签订的协议称为「黑合同」,通常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要旨,具体规则与例外以官方文本及现行司法解释为准);是否构成背离需比对两份文本在价款、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差异。第三层,证据与主张:承包人应保存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来函件与施工记录,用以证明两份合同的关系与实际履行的口径;发包人若主张按低价合同结算,需说明其正当理由。最终认定取决于在案证据与合同效力,存在多种可能,不宜预设结果。本情景为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与真实主体,不构成对结果的预测或承诺。

平台提示

对承包人:中标后不要因「走流程」而轻易签署背离中标价款的另一份合同;确需调整的,应通过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完成并说明依据,同时保存全套招投标文件与往来函件。对发包人:以另行签订低价合同规避招标结果,既可能引发结算争议,也可能带来行政与合规风险。对双方:把结算依据、变更程序与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中写清,并明确以哪一份文件为准,比事后争论省事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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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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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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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