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背景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预留一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用于担保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竣工两年多后,承包人已完成全部保修与整改事项,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发包人以「工程还在保修期内」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就质保金何时应当返还产生争议。
争议与处理思路
处理思路分三层。第一层,先看合同:依《民法典》第 795 条,施工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质量保修范围与保证期等条款,返还节点与各期限的约定应以合同文本为起点。第二层,区分三个期限:质量保证金对应缺陷责任期,按现行管理规定(要旨,以官方文本为准)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起算通常为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届满且承包人已履行约定义务后应当返还;保修期则是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起算通常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各部位年限不同(防水渗漏通常五年、电气管线与装修通常两年等),对应质量责任而非保证金的资金安排。第三层,处理路径:核对两个期限是否届满、义务是否履行完毕,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确有质量问题的,依第 801 条区分是否属施工人原因,因施工人原因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请求其无偿修理、返工、改建,修复致逾期交付的另行承担违约责任。本情景为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与真实主体,不构成对结果的预测或承诺。
平台提示
对承包人:签约时就把三组期限写清楚——保证金预留比例与返还节点、缺陷责任期的年限与起算、各部位的保修期年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及时书面申请返还并保留送达凭证。对发包人:把握保证金的功能是「担保缺陷修复」而不是无限期扣留,返还条件宜写成可核验的节点;确有质量问题的,应在缺陷责任期内主张并固定证据,避免事后翻旧账。对双方:返还款项与整改事项同步对接,把瑕疵清单、整改记录与验收确认一并留痕,比各说各话更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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