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背景
某建筑公司承接一处厂房工程,合同约定主体结构所需的某类材料由发包人提供。开工后,发包人陆续供应的材料经检验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情形,承包人书面要求更换,发包人口头答应却迟迟未换,现场因此断断续续停工约两个月。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停工损失,发包人则认为材料可以先行使用、不同意解除,双方对能否解除、损失怎么算发生分歧。
争议与处理思路
处理思路分两层。第一层是解除权能否成立:依《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要点在于「主要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催告仍未履行」三个要件,承包人应当把检验报告、要求更换的书面通知与催告、发包人逾期未处理的记录固定下来。若材料仅存在一般瑕疵、经调整仍可施工,通常不构成解除的充分理由,此时更宜主张顺延工期与费用补偿。第二层是解除后的处理: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就停工、窝工等损失请求赔偿(《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实务中通常认为,损失主张应当以现场记录、人员机械台账、周转材料租赁凭证等为基础,尽量以签证确认。本情景为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与真实主体,不构成对结果的预测或承诺。
平台提示
对承包人:发现甲供材料不合格,应当尽早书面通知并保留检验证据,催告更换并明确合理期限;停工期间做好现场保全与损失记录,避免损失范围事后难以证明。对发包人:甲供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能否推进,供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材料不仅可能触发承包人的解除权与索赔,还可能带来行政层面的责任。双方都宜在合同中把甲供材料的质量标准、检验方式、更换期限与违约责任写清楚,减少事后的争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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