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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结算

没签书面施工合同就进场,完工后结算口径听谁的?|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2|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装修工程双方仅通过微信沟通即进场施工,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对计价方式(按定额计价还是总价包干)、工期与验收标准均无约定。工程完工并实际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按较低口径结算,承包人则主张按定额计价,并要求支付增项工程款与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与处理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合同并不必然使权利落空——施工记录、签证单、材料进场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与聊天记录等实际履行证据,同样可以证明权利义务的内容,但在计价方式、工期与质量标准上容易各执一词。第七百九十五条列举了施工合同通常应当具备的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与保证期、相互协作条款。约定不明时,实务中通常先依实际履行的交易习惯与证据链确定计价口径;仍无法确定的,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可参照第七百九十三条按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不合格部分与修复费用则需相应扣减。

平台提示

三个动作能显著降低这类风险:一是开工前补一份简要书面合同,哪怕只确认工程范围、计价方式、付款节点与工期四要素;二是履约中把变更、增项、指令一律书面或可留痕化(微信亦可,但要能对应到具体工程部位与金额);三是交付与验收环节形成书面移交记录。对已经发生的争议,尽早整理证据链、固定关键事实,比事后争论“当时是怎么说的”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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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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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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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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