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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总部与项目部对是否主张优先受偿意见不一,怎么决策?|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建设集团的一个项目被欠工程款约 1500 万元,项目部担心主张优先受偿会影响与该发包人的后续合作,主张协商解决;集团法务部门认为发包人资金状况恶化,应当尽快主张。决策拖延数月,期间工程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处境变得被动,可选的处置方案随之减少,回款预期也明显走低。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行使受期限约束,内部决策的迟延可能直接影响权利。实务中通常认为,是否主张优先受偿属于商业判断,但期限届满后权利实现的难度通常显著上升,因此决策应当在期限框架内完成。集团可以将商业关系因素与法律风险并列评估,而不是以暂缓主张换取合作机会,内部流程也不宜压缩必要的法律审查环节。

平台提示

集团应当为工程款回收设置内部时限与决策流程,明确法务意见与商务考虑各自的权重。项目部则应当按期报告欠款的催收进展与对方资信变化,为决策提供事实基础,并同步关注工程被查封或抵押等异常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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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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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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