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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工程被查封、发包人又进入破产程序,优先受偿怎么主张?|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紧张拖欠工程款 2000 万元,其名下工程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随后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承包人在工程尚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担心工程款落空,希望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同时面临申报债权与执行程序的多重安排,对如何主张、主张顺序以及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困惑,对各项权利能否一并主张也无把握。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的优先受偿地位,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需与破产法上的顺位规则衔接。实务中通常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地位通常受到承认,但其实现需要按破产程序申报与审查,查封与拍卖的推进也受到破产程序的约束。此外,工程上可能存在购房消费者权益、抵押担保等并存的优先事项,最终顺位需要逐项判断。

平台提示

承包人在知悉发包人出现偿付危机时应当尽早主张,并按要求申报债权、提交工程价款的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债权人则应当了解工程价款优先地位对受偿顺序的影响,合理评估自身的回收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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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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