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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与结算

索赔材料被说成「自制证据」,怎么补强?|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承包人主张停建损失约 680 万元,提交的材料包括自制损失计算表、内部审批单、部分付款凭证复印件。发包人认为上述材料均为承包人自制,证明力不足,拒绝认可金额,双方对证据的形式要求争执不下,承包人对如何补强证据也缺乏方向。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的赔偿范围需要以证据为基础,而证据的来源与形式直接影响认定。实务中通常认为,自制材料的证明力相对有限,若能补充第三方形成或具有外部流转性质的材料,效果通常更好:机械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出具的租金结算单、材料供应商的供货与退货记录、保险费与仓储费发票、银行付款流水、现场监理的旁站记录。这些材料彼此印证,通常能显著提高损失认定的稳定性。

平台提示

承包人应当按「一损失一凭证」的方式整理材料,避免使用汇总表替代原始凭证。发包人则应当在停工期间安排现场核查,对承包人报备的人员机械状态作出回应,形成双方共同的记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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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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