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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与结算

刚进场就停建与干到主体完工才停建,赔偿重点有什么不同?|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两处工程均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一处刚完成施工准备即停工,涉及临时设施与人员进退场费用;另一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涉及大量材料积压、机械闲置与已完工程的保护费用。两者的赔偿构成差别明显,双方对赔偿范围的理解差距较大,核算口径也需要分别设计。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赔偿的是因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其构成随工程所处阶段而变化。实务中通常认为,进场初期停工的损失主要以临时设施、人员进退场、前期办理费用为主,金额相对可控;工程推进到一定阶段后停工的,还需计算已完工程的保护维护、材料与构件的积压与损耗、机械设备的闲置与调迁、以及必要的现场留守费用。停工时点越靠后,损失核算的复杂度通常越高。

平台提示

承包人在停工时应立即制作现场状态清单并拍照存档,把人员、机械、材料的种类与数量逐项列明。发包人则应当在停工时点组织共同清点,形成双方签认的清单,这类清单往往能显著降低后续核算的争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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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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