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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与损失

合同约定「不因任何原因顺延工期」,这种条款有效吗?|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工期顺延或费用增加」,属发包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施工中因发包人未按期提供技术资料停工,承包人主张顺延与索赔,发包人援引该条款拒绝,双方对该条款的效力争议较大,承包人对是否已获充分提示也提出了质疑。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赋予承包人顺延与索赔的权利,格式条款的效力则另循相关规则。实务中通常认为,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完全排除承包人在发包人违约情形下的救济,往往难以获得支持。但当事人对特定风险作出明确、具体的分配约定,且已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其效力通常会被认可。两者的区分重点在于条款是否针对具体风险、以及提示是否充分。

平台提示

承包人在签约时对概括性免责条款应当逐条提出书面异议,并把异议与协商过程留痕。发包人则应当把希望转移的具体风险写明,并保留提示说明的证据,避免条款因过于宽泛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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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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