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工程已完工,承包人先后三次书面报请竣工验收,发包人均以「资料不齐」「人员出差」为由拖延,工程闲置超过半年。期间发包人已将部分区域用于临时办公。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结算款,发包人以验收未完成为由拒付,双方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争执不下。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实务中通常认为,验收是发包人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不能据此对抗承包人的付款请求;工程已被发包人实际使用的,实务中可能按擅自使用处理,付款条件视为成就,相应的质量责任期限也可能自使用之日起算。同时,承包人对验收资料的真实完整仍负举证义务,资料确有欠缺的,对方要求补正的抗辩具有一定基础。
平台提示
承包人应当把报请验收的函件留痕并按期催办,每次催办都记载时间与答复情况。发包人则应当建立验收启动的内部时限,指定专人负责,避免拖延反过来损害自身在质量抗辩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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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