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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管理

分公司自行决定免于隐蔽验收,总部需不需要承担责任?|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建设集团的分公司在一处工程中,为加快进度自行决定对部分隐蔽部位免于报验,由内部质检员签字确认后直接覆盖。集团在抽查中发现该情况,要求整改。后该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向总部提出索赔,集团主张系分公司违规操作,双方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明显分歧。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由承包人承担,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履约行为的后果通常由公司承担。实务中通常认为,发包人向公司总部主张责任的可能性较高,公司不得以内部管理规定对抗;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内部制度追究分公司负责人与相关人员的责任。免于报验的做法本身违反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在质量争议中也会削弱承包人的举证基础。

平台提示

集团应当把隐蔽验收的报验流程纳入考核与抽查,明确免验的禁止性情形与责任追究。发包人则可在合同中约定抽查权,对未报验的隐蔽部位保留要求开挖验证的权利,并在结算中预留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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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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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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