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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质量争议需要鉴定,鉴定机构和管辖地怎么配合?|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工程的隐蔽基础工程出现沉降,双方对是否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分歧较大,需要专业鉴定。工程位于甲地,承包人注册地在乙地,发包人希望在自己所在地丙地处理争议。鉴定所需查勘现场,涉及多地配合,各方对程序安排的效率与成本均有顾虑,对鉴定机构的选取也存在不同意见。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为隐蔽工程的质量认定提供程序基础。实务中通常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工程所在地与争议标的、证据的关联最为紧密,鉴定机构查勘现场也更为便利。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地点的,其效力需要按管辖规则判断。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由当事人协商或由程序主持方指定,鉴定过程中现场条件是否保持原状、隐蔽部位是否已覆盖,会直接影响鉴定方案与结论的可采性。

平台提示

争议发生后应当尽快对现场状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保全证据,避免因后续施工改变原状而影响鉴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预先约定鉴定机构的选取方式与费用分担规则,减少在程序环节上的时间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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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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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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