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本工程按总价包干,承包人不再主张任何措施费、赶工费」。施工中发包人多次要求压缩工期,承包人增加投入约 300 万元。结算时承包人主张赶工费,发包人援引包干条款拒绝,双方对该条款的射程与例外情形各执一词。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把工期与造价条款列为合同核心内容,包干条款的效力则需结合其性质判断。实务中通常认为,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包干约定通常有效,承包人原则上不能再主张已包含在包干范围内的费用;但包干范围之外的额外指令,如发包人单独要求的赶工、临时增加的工程内容,仍可能构成新的合意,可以另行主张。若包干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免除了发包人责任,该条款可能存在效力瑕疵。关键在于区分「包干范围内的风险」与「包干范围外的独立指令」。
平台提示
签署包干协议前应当明确包干范围的边界,把不予包干的事项(如赶工、设计重大变更)单独列出。施工中遇到新增指令,应当先取得书面确认再投入,避免落入包干条款的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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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