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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挂靠施工的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约,工程款该向谁主张?|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实际施工人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接一处工程,合同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人员机械并垫付部分资金,造价约 900 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将款项支付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扣除管理费后仅支付部分给实际施工人,双方就剩余款项争执。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处理合同无效时的折价补偿问题,挂靠情形通常导致合同无效。实务中通常认为,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也可能被要求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责任。被挂靠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能否主张,通常要看其是否实际投入管理与资源,未实际投入的部分在实务中可能被削减或不予支持。请求权的行使还需注意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规则的衔接。

平台提示

实际施工人应当自始保留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的证据,包括材料款支付、工人工资发放、机械租赁合同。被挂靠单位则应当认清出借资质的高风险,一旦被认定违法,不仅管理费难保,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理与信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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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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