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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联合体内部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对外有效吗?|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联合体由两家企业组成,共同承接一处工程,内部协议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由牵头方独自承担」。合同因其中一方资质不符被认定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联合体共同承担相应责任,非牵头方主张应按内部约定分担,两家企业因此对簿公堂前的沟通陷入僵持。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处理无效合同的补偿,联合体的对外责任则涉及多数人之债。实务中通常认为,联合体对发包人的责任通常属于对外关系,内部比例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发包人;发包人可以要求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成员之间再按内部约定与过错比例互相追偿。合同无效时,补偿的计算仍需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若联合体中一方无资质导致无效,其在内部追偿中的份额可能因自身过错而被调整。

平台提示

联合体协议应当把资质分工、责任比例、对外抗辩的协作方式写清,并明确各自负责的工程范围。发包人则宜在合同中要求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签署并作出连带承诺,避免事后在责任主体上产生拉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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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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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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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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