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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涉外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折价补偿在境内主张可行吗?|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境内施工企业与某境外业主签订境外工程建设合同,因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合同依约适用法律被认定无效,工程实际验收合格,涉及款项约 8000 万元。双方对由哪一法域的机构处理补偿争议存在分歧,企业希望回到境内主张,业主则主张应当在工程所在地解决,工期与结算均处于停滞状态。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提供无效合同下的补偿规则,涉外因素则牵涉法律适用与管辖的确定。实务中通常认为,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未选择时,通常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工程所在地常被作为重要连结因素。管辖方面,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无约定时需按民事诉讼的涉外管辖规则判断。即便在境内取得有利结果,能否在工程所在地实现回款,仍取决于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平台提示

涉外工程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并把工程款的支付路径与担保安排一并设计。争议发生后应当尽早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质量与工程量的联合确认,这类文件在跨法域程序中往往具有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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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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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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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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