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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与分包

项目部擅自决定分包,公司能否以内部规定对抗分包方?|重庆建设工程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建设集团内部规定「单笔分包金额超过 50 万元须报集团审批」,但其下属项目部未经审批,擅自与某专业公司签订 300 万元的分包合同并加盖项目部章。分包工程完成后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未经集团审批、合同对集团不产生效力,分包方则称当时并不知晓集团的内部规定。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制的是分包的合法性,而项目部权限涉及代表权与表见代理。实务中通常认为,项目部印章的对外使用通常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内部审批规定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付款责任;公司可另行追究项目部与相关人员的内部责任。此外,该分包是否合法还取决于是否经发包人同意、分包方是否具备资质,与内部审批分属两条评价线。

平台提示

集团应当把审批权限与用章制度落到现场,并定期回收、编号管理项目印章。分包方在签约前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授权文件,核对签署人的权限,把核对过程留痕,从而在争议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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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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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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