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集团旗下甲、乙两家关联公司共同使用一套施工合同文本,实际签约方为甲公司,但合同履行中的付款、供料、验收均由乙公司经办。工程完工后,承包方要求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乙公司主张自己只是代为管理,合同主体应为甲公司。双方各持一套说辞,结算一度停滞。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要求书面形式固定当事人,而主体认定还需结合履行事实。实务中通常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以书面文本记载的签署方为准;但若实际付款主体、验收主体、指令发出主体均为另一家公司,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在履行合同,可能构成该方对合同的实际承受或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从而被一并纳入责任范围。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与资金混同程度越高,被认定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可能性通常也越大。
平台提示
集团应当避免关联公司交叉使用同一套合同文本,签约主体、经办主体与付款主体应当保持一致。承包方则在履约中留意付款方与签约方是否一致,出现偏差时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双方确认,把主体关系在过程中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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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